人无信不立,业无信不兴,国无信则衰。诚信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道德基石。贵港法院持续发挥司法裁判导向作用“重拳出击”,让虚假陈述者付出代价、制假售假者受到惩处,让诚实守信者受到激励,促进诚信社会建设。
打击侵权
假冒注册商标
近日,港南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梁某某、苏某某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进行宣判,判处被告人梁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判处被告人苏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
据了解,被告人梁某某在未取得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开设加工厂无证加工5个牌子的电子烟。被告人苏某某则委托其代加工电子烟,并出售给他人。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梁某某、苏某某的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相应的法定、酌定量刑情节,对涉案的被告人梁某某、苏某某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罚!
当事人虚假陈述
近日,港北区人民法院作出处罚决定书,对在诉讼过程中故意作虚假陈述的原告张某罚款3万元。张某不服该处罚决定,遂向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后决定将对张某的罚款金额变更为5000元。
据了解,原告张某以其与被告黄某存在房屋买卖合同关系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并提供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作为证据。被告黄某应诉答辩称,其与张某只存在民间借贷关系,不存在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张某提交的合同是双方虚假签订的。为查清事实,港北区人民法院于第一次庭审结束后通过传票传唤张某到庭接受询问,并向张某释明了虚假陈述的法律后果。但张某仍坚持主张双方存在房屋买卖合同关系。直至第二次庭审结束后,张某才向法院作出书面说明,承认其与黄某不存在真实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的上述行为有违诚信诉讼原则,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妨碍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案件,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