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贵港市检察院根据相关表彰文件的精神,发布个案记功决定,对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过硬的业务素质,忠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切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在司法办案工作中取得突出成效的三名检察人员李辉山、蓝建、汤瑜记个人三等功,以激励和引导全市检察人员在履职尽责过程中,更加担当作为,勤勉奉献。
李辉山(第二检察部副主任、检察员、一级检察官) 记个人三等功一次
李辉山在办理刘某虎受贿、单位受贿案中,发现涉案行贿人韩某已经由港南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已于2017年12月作出一审判决,以行贿罪判处韩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李辉山经审查认为,该判决没有认定起诉书指控韩某向刘某虎行贿301万元中的271万元及向朱某平行贿价值24万多元的小车一辆,确实存在错误,应当予以抗诉。遂于2018年5月通知港南区检察院重新审查该案并提请贵港市检察院对一审判决提出抗诉。随后,贵港市检察院以韩某行贿一案一审判决确有错误、量刑畸轻为由向法院提出抗诉。2020年12月30日,法院对韩某改判为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
蓝建(第一检察部检察员、二级检察官) 记个人三等功一次
蓝建在办理李某荣故意伤害案中,经审查发现涉案人员郭某宣与李某荣共同实施犯罪,郭某宣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追诉。2019年9月,贵港市检察院向公安机关发出《补充移送起诉通知书》,要求公安机关以故意伤害罪对郭某宣补充移送起诉。2020年7月,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对郭某宣提起公诉,同年9月法院以郭某宣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
汤瑜(第一检察部副主任、检察员、一级检察官) 记个人三等功一次
汤瑜2020年以来办理的3件抗诉案件全部获得了法院的支持。其办理的陈某豪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一审法院对陈某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经抗诉后改判为有期徒刑十年;甘某莹挪用资金案,一审法院原判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经抗诉后改判为有期徒刑三年;叶某星破坏生产经营案,一审判决认定其有自首行为,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抗诉后,二审法院虽然未予改判,但认定其不具有自首情节,并在裁定书中予以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