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贵港市市民黄先生拿着一纸投诉书来到贵港市市场监管局12315投诉举报中心,诉称自己12岁的儿子在港北区某自行车门店被“诱导”消费了人民币4865元,请求市场监管部门帮助维权。

贵港市市场监管局12315投诉举报中心联合该局执法检查分局对黄先生的投诉事宜进行调查,据了解:黄先生未成年的儿子在港北区唐某经营的自行车店私自利用黄先生爸爸的手机转账,购买了一辆自行车,但是,因为维修问题,黄先生儿子未经家长同意,多次利用黄先生爸爸的手机在唐某经营的自行车店进行消费,在消费的过程中,除了维修车辆外,还多次“帮助”其他同学购买自行车零配件,从而产生了大额费用。黄先生找经营者唐某协商,唐某愿意退回1910元,但黄先生不愿接受。了解情况后,执法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召集投诉人和被投诉人进行协商,指出各自存在的问题,分清双方责任,进行耐心调解。黄先生理应对未成年的儿子的消费行为负有监护义务,存在一定过错;而唐某在明知黄先生儿子为未成年人的情况下,未征得黄先生儿子家长的同意、追认,销售了大量的自行车零配件给黄先生儿子,同样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在市场监管人员的调解下,唐某愿意在退还1910元的基础上,再退还800元给黄先生。黄先生接受该方案,案结。
在此,市场监管执法人员提醒广大家长和经营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