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2019年8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平南县平南镇大将社区卫生室现场检查,发现改卫生室铝合金玻璃药房专柜内摆放有在瓶上贴着手写标签标示为“哮喘方”,“带状疱疹散”等玻璃瓶装的药粉共22种(次);还摆放有在瓶上贴着产品标签(标示生产单位: 湖北强康中药饮片有限公司,品名:益智仁,规格:选装,数量:0.1kg,批号:160601、生产日期:2016-06-07)等塑料瓶装的药粉7种(次) 以及还摆放有在瓶上贴着产品标签(标示生产单位: 湖北聚瑞中药饮片有限公司,品名:青蒿,规格:100g,批号:180101、生产日期:2018-01-13)等塑料瓶装的药粉共97种(次)。我局现场对上述126种产品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经初步审查,改卫生室使用“哮喘方”等药品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条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必须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规定,贵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9月3日予以立案调查。
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
改卫生室购进、使用“哮喘方”等22种药品,未能提供合法的购进凭证,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条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必须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规定。依法认定货值金额为755.00元,无违法所得。
具体处罚详见行政处罚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