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化营商环境】神速!立案、调解、履行,涉企案件一日搞定
“早上才收到成功立案的短信,没想到一天内就全部搞通了,真是太谢谢你们了。”在法庭,原告代理人向法官致谢道。
原来在近日,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涉企业合同纠纷案,该案在立案当天便成功调解,而被告也在签订调解协议后便马上履行完货款。如此快速、高效的司法服务也获得双方当事人一致点赞。
2013年至2017年期间,原告覃塘区某胶合板厂一直向石某、罗某、张某三人供应胶合板。2017年1月,经原告与石某、罗某、张某三人共同结算,三人共欠原告货款54万元。原告与三人达成还款协议,由罗某负责偿还其中的24万元,张某负责偿还18万元,石某负责偿还12万元。协议签订后,罗某、张某依约向原告支付了货款,仅石某没有依约支付货款。而由于货款未能及时收回,原告覃塘区某胶合板厂的生产经营也受到了一定的影响。为追回货款,恢复正常经营,原告向覃塘区人民法院提交诉状,请求判令被告石某支付货款12万元以及利息(以借款数额为本金,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直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其中4万元从2018年1月1日起计算利息,8万元从2019年1月1日起计算利息)。
该案在覃塘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11日成功立案,经该院江桦法官研讨案情,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便于立案当日组织双方当事人到法院进行调解。被告石某与原告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调解。在调解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均自愿放弃举证期限和答辩期限,请求立即调解。而被告石某表示,其对欠原告货款以及由其偿还12万元的事实没有异议,但是因为其已经退出与罗某、张某三人组成的公司,并且在退出公司时,其与张某达成协议,由张某代其偿还所欠12万元货款,也就是张某需要偿还原告总共30万元。而张某之前已经向原告偿还了20万元,所欠货款应当剩余10万元。并当庭表示会在2天内让张某偿还所欠的10万元货款,但希望原告放弃利息。
江桦法官当即与原告代理人进行沟通,从中协调。随后原告代理人表示,经其与原告确认,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0万元,原告本意只为追回货款,同意放弃利息。于是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告石某欠原告覃塘区某胶合板厂货款10万元,定于2020年6月13日之前支付完毕。而在和解协议签订后,石某当天便向原告履行支付了货款10万元。于是便有了开头的这一幕。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要改善营商环境,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加快营造国际一流的营商环境,是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部署,也是顺应国际形势新变化和国内改革发展新趋势的必然要求,关系国家长远发展、对促进当前经济平稳健康运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司法质量效率是公正高效法治环境的应有之义。为营造覃塘区良好的营商环境,为辖区企业提供优质的司法服务,广西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建立全市法院涉企案件“立、审、执”绿色通道,涉企案件快立、快审、快执,力求以最短的办案周期帮助企业一次性解决纠纷,助力企业复工复产跑出“加速度”,让企业专注经营,提升企业在司法活动中的获得感和法治体验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