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批而未供土地处置,严禁新增以政府储备土地抵押融资行为,加快存量抵押储备土地依法解押并形成合理有效供地,自然资源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储备土地抵押融资加快批而未供土地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19〕3号,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明确要求妥善处理存量土地储备贷款,促进依法解押并合理供应。进一步要求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建立台账,逐一提出处置建议报同级政府,并积极配合财政、金融监管等部门加快处置和消化,避免储备土地因抵押而不能供应,从而切实化解债务风险、促进批而未供土地处置和开发利用。具体处置方式,可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防范化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的精神和有关要求,商有关部门统筹偿还相关债务或依法置换抵押物。对于“财综4号文”出台前(2016年1月1日前)已抵押的储备土地,可在与有关部门、金融机构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先行组织土地供应,土地出让后统筹偿还贷款,切实化解债务风险,促进批而未供土地处置和开发利用。
这一新举措既可以避免储备土地因抵押而不能供应,也是防范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必然要求。
《通知》还强调了“两个严禁一个加强” 等方面内容。严禁以政府储备土地违规融资;严禁将储备土地作为资产注入国有企业,确保不形成新的地方隐性债务;加强土地储备信息报送等方面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