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医是关系到人民生命健康的特殊职业,因此,国家多这一行业管理极为严格。不仅对行医者的资格加以严格限制,要求行医者除要有良好的政治思想条件外,还有具备一定的技术资格,以保证医疗质量和人民生命的健康安全。非法行医,不仅侵犯了国家对医疗卫生工作的管理制度,同时也侵犯了就诊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案情简介】
吴某某在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的情况下从事疾病诊疗活动,被平南县卫生健康局立案查处,并依法予以吴某某没收药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7万元的行政处罚。吴某某不服该行政处罚,向平南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该行政处罚。经过审理,平南县人民政府认为吴某某的行为违反了国家法律规定,平南县卫生健康局对吴某某的违法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遂作出了维持该行政处罚的行政复议决定。吴某某不服该行政复议决定,向平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和行政复议决定。平南县人民法院经过公开开庭审理,判决驳回吴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医疗机构依法取得执业许可证……”的规定,开设医疗机构,需符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取得有效的执业许可证。本案中,申请人吴某某在未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情况下从事疾病诊疗活动,违反了上述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的规定,平南县卫生健康局对吴某某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正确。无证行医的违法行为,不仅会面临行政处罚的后果,还有可能构成非法行医罪,会让自己有牢狱之灾,危及他人的生命健康,严重损害了我国公共卫生管理秩序。
(平南县司法局 钟小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