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贵港市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五届人民政府第七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2月23日
贵港市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和管理,提升科技创新平台能力和水平,培育创建自治区级、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更好地服务支持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快速发展,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加快科技创新平台和载体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6〕116号)、《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科技创新支撑县域经济高质量快速发展行动计划(2019—2023年)的通知》(贵政办发〔2019〕20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创新平台,是指在本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市场主体设立的具有科技研究开发能力的机构,包括重点实验室、联合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院士工作站、博士工作站、星创天地、众创空间、科技孵化器等。
第二章 立项建设
第三条 市科技创新平台立项建设计划的制定:
(一)市科技局在调研统筹的基础上提出市科技创新平台立项建设年度计划方案,并报市科技领导小组审定。
(二)市科技领导小组审定批准后由市科技局组织实施。
第四条 市科技创新平台项目申报立项:
(一)常年常态化申报;
(二)申报单位按要求填报《贵港市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申报书》(以下简称《申报书》),经所在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县(市、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提出推荐意见后报市科技局;
(三)市科技局按年度计划方案分批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核验、会议评审,根据评审结果择优确定年度市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名单,并公示5个工作日;
(四)年度市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名单经公示无异议的,报市科技领导小组批准后,由市科技局下达立项建设通知。
第五条 市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引导:
(一)经立项建设的市科技创新平台,市科技局通过与建设依托单位签订项目合同实施建设,建设期2年,建设内容包括场地、设备、团队、制度、经费和成果等6个方面。
(二)采用先评后补的方式,对获评审立项并签订项目合同实施建设的市科技创新平台,由市科技局从“贵港市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引导资金”中给予每个项目一次性不高于10万元的建设引导资金补助,当年补助资金总额不得超过年初预算规模。
第三章 运行管理
第六条 建立并实施市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年度工作报告制度,每年12月市科技创新平台向市科技局提交本年度工作报告。
第七条 建立并实施市科技创新平台绩效考评制度,市科技局每2年组织对各市科技创新平台的工作绩效进行考评。
第八条 建立并实施市科技创新平台动态管理制度,市科技局每年对建设期满并经验收合格的平台进行认定,及时吸收入库,促进提高。对2年不提交年度工作报告、绩效考评不合格的平台实施淘汰摘牌、取消资格处理。
第九条 对已获认定且绩效考评为优秀的市科技创新平台,通过从科技计划项目中安排科技创新平台基地建设专项给予项目支持。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贵港市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引导资金,主要用于市辖三区和市直部门的科技创新平台能力建设。市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引导资金列入市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由市科技局管理并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科技创新平台建设机构注册所在地属市辖三区和市直部门的,所需补助资金由市财政解决;所在地属桂平、平南的,所需补助资金由当地财政解决。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市科技创新平台建设验收认定标准由市科技局另行制订。
第十三条 市科技创新平台绩效考评指标计分体系由市科技局另行制订。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