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水利局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水利局行政执法记录信息调阅监督制度》《贵港市水利局执法案卷归档管理制度》《贵港市水利局执法音像记录制度》等三项制度的通知
来源:贵港市水利局    发布时间:2019-11-28

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现将《贵港市水利局行政执法记录信息调阅监督制度》《贵港市水利局执法案卷归档管理制度》《贵港市水利局执法音像记录制度》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贵港市水利局行政执法记录信息调阅监督制度

2.贵港市水利局执法案卷归档管理制度

3.贵港市水利局执法音像记录制度

 

 

 贵港市水利局办公室                    

2019年11月15日                      

 

 

贵港市水利局

行政执法记录信息调阅监督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水行政执法记录信息查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行政执法记录信息分正副卷的,副卷档案不得对外提供。行政执法记录信息管理科室应严格执行档案管理规定和本规定,建立健全查阅登记薄,做好行政执法记录信息的管理。

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对行政执法记录信息查阅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局案件承办人因工作需要查阅行政执法记录信息的,可直接查阅,行政执法记录信息不得带离档案室。需复印行政执法记录信息资料的,报分管领导批准。

第四条  公安、检察院、法院、国家安全、纪检监察、审计机关等有关单位因工作需要申请查阅行政执法记录信息的,凭单位介绍信及申请人有效证件查阅、复印。

第五条  申请人或其代理律师申请查阅本单位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结论性文件的,凭单位介绍信及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查阅。可以摘抄或复印处罚决定书等结论性文件。

代理律师应提供委托书、授权书、律师执业证。

第六条  申请人申请查阅本单位进入行政诉讼复议程序后的行政处罚案件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材料的,按《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除本单位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且经分管领导批准借阅外,行政执法记录信息一律不得外借。

行政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因复议或诉讼调卷的,以及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附卷的,按照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有关要求办理。

第八条  对查阅的行政执法记录信息不得擅自拆解、涂改、勾画、增加或抽取案卷材料。

第九条  行政执法记录信息管理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保守国家机密和行政处罚案件当事人的商业秘密。

第十条  申请人查阅、复制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而未归档的案件档案,应视情况分别处理。

公安、检察院、法院、国家安全部门、纪检监察部门等有关单位申请查阅、复制的,由该案件主办人参照本规定第四条办理。

申请人或其代理律师申请查阅本单位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由该案件主办人参照本规定第五条办理。

第十一条  来函索要行政执法记录信息法律文书或其他证明材料,根据外调要求,由案件主办人按规定复印寄送,或通知该单位派人阅卷。

第十二条  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案件资料的查阅、复印不适用本规定。

第十三条  查阅、复制行政执法记录信息,查询人应交纳查询费、复制费,具体收费标准,由物价部门核定。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贵港市水利局

行政执法案卷归档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执法案卷管理,保障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案卷是指在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复议、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等执法过程中形成的与案件有关的按照一定顺序汇集成卷的案件材料。

第三条 行政处罚、行政许可、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移送其他部门案卷由案件承办人负责立卷。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案卷由法规科承办人负责立卷。已经办结的行政执法案件,案件承办人应在10个工作日内立卷。

行政执法案件应当一案一卷,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可按时间顺序集中汇集成卷。

第四条 正在办理中的行政执法案件、案件材料由案件承办人保管;已归档案卷由法规科人员负责保管。

第五条 行政执法案件立卷后应报送法规科审核整理归档。

第六条 案卷查阅实行登记审批制度。正在办理中的行政执法案件,除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法规科核审人、局分管领导、局主要负责人查阅外。其他人员一般不得查阅或借阅。已归档案卷,本局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查阅案卷的,应严格遵守档案查阅管理规定。

本部门以外单位、人员需要查阅或借阅案卷的,案卷保管人应书面登记相关信息,在报请局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提供案卷。

第七条 违反本制度案卷管理规定造成后果的,按照《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相关规定对有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第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贵港水利局执法音像记录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确保执法人员正确合理使用执法记录仪等音像记录设备,提高执法人员自我约束、自我防范意识,维护当事人及执法人员合法权益,有效减少涉法信访、投诉,保障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加强执法监督,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使用执法记录仪等音像记录设备进行执法时,语音、录像应同步摄录,各科室集中管理、规范归档,确保视听资料全面、客观、合法、有效。

第三条 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执法记录信息,应当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

第四条 执法人员在使用执法记录仪之前,应当对设备进行全面检查,确保无故障,主电池和备用电池电量充足,并按照当前日期时间调整好设备时间。

第五条 执法人员在开展以下工作时必须使用执法记录仪。

(一)开展水事违法行为调查执法时,必须领取执法记录仪,认真核对核验各项功能,确保能够正常使用。

(二)开展水事违法行为强制执行时,必须启动执法记录仪进行录音录像,并保证连续录制,不得间断。

(三)对违法行为进行劝阻、纠正时,必须启动执法记录仪进行录音录像,并保证连续录制,不得间断。

(四)对查封、扣押、取缔、组织听证程序时必须启动执法记录仪进行录音录像,并保证连续录制,不得间断。

(五)处置敏感和重大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实行全程录音录像。

(六)处理一般违法行为时,执法人员自到达现场之时起要开启执法记录仪进行录音录像,同时对现场湛验、告知、陈述、申辩、执行等环节均要记录执法现场的过程。

(七)遇有当事人不配合工作时,可以手持记录仪进行取证,并明确予以警告和告知,取证过程要保持连续性。

(八)其他需要使用执法记录仪记录的项目。

第六条 使用执法记录仪执法时,执法队员应先告知当事人,本次执法过程将全程录音录像,录音录像过程中执法人员要严格履行法定程序,使用执法规范用语。

第七条 各使用单位负责执法记录仪的日常管理、维护,各科室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要按规定做好执法记录仪的保管和养护,避免因使用不当造成执法记录仪损坏。

第八条 各科室持有使用执法记录仪的执法人员,负责设备的日常养护管理工作,负责对执法记录仪录制的视听资料逐日逐案存储,按日整理成影像资料集中交由各科室指定人员归档保存。

第九条 执法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对执法记录仪妥善保管和维护,严禁违反使用说明书要求操作执法记录仪,严禁转借本单位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使用。执法记录仪因故障或损坏不能使用的,使用单位应及时联系办公室安排维修。

第十条 对执法记录仪录制的视听资料应采取输入数据库保存等方式完整留存,任何人不得对原始记录的数据进行删节、修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对当事人、外部单位或者社会提供现场执法记录的内容。

第十一条 纪委、法制、公安局、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部门因工作需要查阅视听资料的,应当报经局分管领导批准,并由保管人对查阅人、查阅事由、查阅时间等情况进行登记。

第十三条 对违反以上制度,造成视听资料遗失或不按规定进行执法记录等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等导致行政执法重大失误的,要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