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市局相关科室、单位:
现将《贵港市市场监管局2020网络市场监管专项行动(网剑行动)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贵港市市场监管局办公室
2020年11月10日
贵港市市场监管局2020网络市场监管专项行动(网剑行动)工作方案
根据《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区市场监管局2020网络市场监管专项行动(网剑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桂市监办发〔2020〕102号)部署,我局决定于11-12月开展2020网络市场监管专项行动(网剑行动)。为确保行动取得实效,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贵港市党委、政府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和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网络市场监管工作任务要求,以“依法管网、以网管网、信用管网、协同管网”为原则,充分发挥市场监管部门职能作用,以辖区内交易平台、网站网店为重点整治目标,严厉查处利用网络从事不正当竞争、销售假冒伪劣、侵犯知识产权等违法行为。进一步规范网络商品交易秩序,净化网络市场环境,维护市场公平、公正,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促进网络经济健康发展。
二、工作内容
(一)集中力量整治网上销售侵权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安全。以食品(含保健食品)、药品、医疗器械、防疫用品、化妆品、儿童用品、服装鞋帽、家居家装、汽车及配件等舆情热点、产品为重点,同时结合年初开展的疫情防控工作,开展集中整治,严厉打击利用互联网销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违法犯罪行为,守住安全底线。[责任单位:药品安全监督管理科、食品经营安全监督管理科、网络交易监督和消费环境管理科、执法和反垄断科、化妆品监督管理科、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科、特殊食品和食盐安全监督管理科,执法检查分局,市食品药品稽查支队,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
(二)严厉打击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市场公平。按照《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规定,严厉打击排除、限制竞争及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行为。依法查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等行为。严厉打击网络虚假宣传,尤其是疫情期间夸大、虚构产品功效以及普通食品宣称具有疾病预防、治疗、保健功能误导消费者等行为。[责任单位:价格监督检查和反不正当竞争科、网络交易监督和消费环境管理科、食品经营安全监督管理科、特殊食品和食盐安全监督管理科、执法检查分局,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
(三)加强互联网广告监管与整治力度。整治社会影响大、覆盖面广的门户网站、搜索引擎、电子商务平台、移动客户端和新媒体账户等互联网媒介上发布违法广告行为。重点查处医疗、药品、保健食品、房地产、金融投资理财等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的虚假违法广告,加大执法办案力度,曝光查办的大案要案。[责任单位:广告监督管理科、食品经营安全监督管理科、药品安全监督管理科、特殊食品和食盐安全监督管理科、网络交易监督和消费环境管理科,执法检查分局,市食品药品稽查支队,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
(四)加大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交易监管力度。依职责查处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出售、收购野生植物及其制品的行为。严肃查处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出售、收购野生植物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发布广告及提供交易服务等行为。按职责分工,与相关部门严肃查处通过微博、微信、视频网站、直播平台等网络社交平台,发布、直播和恶意传播、转发违法猎捕、杀害、吃食、加工、虐待和利用野生动物及制品的视频和网络直播行为。共同加大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交易监管力度,扎实开展打击野生动植物违规交易专项执法行动,全面禁止网上非法野生动植物交易。[责任单位:执法检查分局,市食品药品稽查支队,网络交易监督和消费环境管理科、食品经营安全监督管理科、食品餐饮安全监督管理科、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科,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
(五)强化网络交易平台监管,督促平台履行主体责任。督促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根据《电子商务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落实审查核验义务,经营者主体信息真实有效。指导、协助平台建立健全平台内部管理规则,特别是平台内经营者登记备案及资质资格审核机制。进一步加强电子商务经营者经营信息公示的监督管理,强化电子商务经营者经营活动亮照、亮证、亮标监测监管。督促平台对平台内经营者商标、专利等注册或授权信息进行核查,不断强化落实知识产权保护责任。[责任单位:网络交易监督和消费环境管理科、知识产权促进保护科、商标监督管理科,执法检查分局,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
(六)依法查处其他网络交易违法行为,保护消费者权益。落实《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价格法》等相关规定,以口罩等防疫商品和居民生活必需品为重点,严厉打击网上哄抬价格、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加强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监管,依法处理不履行七日无理由退货义务,以格式条款等方式约定消费者支付价款后合同不成立等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依法依规处置互联网侵权假冒有害信息,加强新冠疫苗、血液制品、麻醉品等禁限售商品监测监管共治,严厉打击买卖、使用虚假检测报告误导消费者的行为。[责任单位:执法检查分局,市食品药品稽查支队,网络交易监督和消费环境管理科、信用监督管理科、价格监督检查和反不正当竞争科、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科、12315市场监管投诉举报中心,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
(七)强化信用监管,夯实监管基础。把公开公示作为信用监管的基本方式,强化对电子商务经营活动亮照、亮证、亮标的技术监测监管,打牢监管基础,对平台内经营者,尤其是销售食品、药品、防疫用品经营者的主体信息按一定比例进行抽查,把涉企信息真正归集到企业名下,落实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制度进一步加强电子商务经营者经营信息公示的监督管理。[责任单位:信用监督管理科、网络交易监督和消费环境管理科、食品经营安全监督管理科、药品安全监督管理科、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科,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
(八)积极探索网络执法工作新模式、新方法。加强对网络市场发展新模式新业态的分析研判和线上监管执法工作探索,推进网络交易新领域的规范工作,规范“直播带货”等网络经营活动秩序。加强沟通协调,充分运用建成的网络信息监管系统手段,稳步推进专项行动各项工作有序开展,服务当地经济发展。支持边境地区建设电商平台,认真推动新业态、新模式与边境贸易融合。[责任单位:网络交易监督和消费环境管理科、执法和反垄断科,执法检查分局,市食品药品稽查支队,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明确工作重点。各单位要把此次专项整治行动作为重点工作来抓,要落实好各工作分工,加强各项业务工作横向协同确保各项工作措施开展到位。认真落实行动方案,完成重点任务工作。
(二)加强与有关主管部门协调沟通、联合执法,形成监管合力。要充分发挥网络市场监管工作机制,开展部门协同、线索通报、执法互助等方式形成监管合力。要强化市场监管部门各业务线上线下一体融合监管,充分发挥已有的技术监测(监管)平台和12315投诉举报中心发现问题线索的作用,畅通交互共享及时处置。充分加强与宣传、公安、商务、文旅、人民银行、海关、税务、网信办、邮政、林业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做好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同时,发挥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的自律作用,构建多元共治的监管格局。
(三)充分发挥失信惩戒作用,提升监管效能。进一步开展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持续提升监管公平性、规范性和有效性,充分发挥失信惩戒作用,及时进行信息公示。持续提升信息化技术监管发现违法线索的有效性、时效性,针对“双十一”等网络集中促销期、节假日等重要时间节点,有针对性做好违法行为线索监测和产品质量抽检等工作。
(四)加强宣传引导,扩大社会影响。积极开展宣传《电子商务法》,做好舆论宣传。要注重发挥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的参与作用,通过报纸、电台、电视、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此次网络市场监管专项行动的目的意义和《电子商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网络诚信经营理念和网络消费安全知识的宣传。
各单位结合实际工作科学合理安排工作进度,于2021年1月1日前将专项行动总结报告(附工作照片)、专项行动情况统计表、典型案例(附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相关材料通过办公邮箱报贵港市市场监管局网监消费科。
如遇重大情况,请及时报告当地党委、政府和贵港市市场监管局。
贵港市市场监管局网监消费科联系人及电话:甘树,4539383。
附件:贵港市市场监管局2020网络市场监管专项行动情况统计表
附件
贵港市市场监管局2020网络市场监管专项行动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 填报日期: 月 日
项目 |
数量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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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 |
网上检查网站、网店(个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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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地检查网站、网店经营者(个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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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促网络交易平台删除违法商品信息(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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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整改网站(个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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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提请关闭网站(个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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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责令停止平台服务的网店(个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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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核实平台内销售食品、药品、防疫用品经营者主体信息(个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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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查处网络违法案件 件; 移送公安机关案件 件; 罚没款 万元 |
按主要违法行为问题分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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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案件(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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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平台未履行平台义务案件(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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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经营者未履行市场主体公示义务案件(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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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许可经营食品案件(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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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超一非”食品安全案件(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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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案件(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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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违法案件(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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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违法互联网广告案件(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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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案件(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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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公民个人信息案件(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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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违法违规案件(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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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销售禁售、限售物品案件(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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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违法违规案件(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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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如查处的同一网络违法案件属于同时违反多个法律法规的,原则上按照涉及的最主要的违法问题进行分类(不重复计算),并请在备注中予以说明;“两超一非”食品安全案件是指网络销售非法添加、滥添加食品案件。
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