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中国人民银行贵港市中心支行:
为加快推进贵港市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营造公平诚信的市场和社会环境,现印发《贵港市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实施方案》,请认真贯彻落实。
贵港市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
联合惩戒制度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和规范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财金规〔2017〕1798号)和国家有关部委关于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备忘录要求,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推进信用体系建设有关文件的通知》(桂政发〔2018〕3号)、《广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发改财金规〔2019〕10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发改财金〔2019〕37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广西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9〕99号)等信用体系建设系列文件精神,为加快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营造公平诚信的市场和社会环境,结合贵港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以贵港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为基础,充分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技术手段,对信用数据进行归集、分析、应用。建立完善跨区域、跨部门、跨领域的联合激励和惩戒机制,构建政府部门协同联动、行业组织自律管理、信用服务机构积极参与、社会舆论广泛监督的共同治理的格局。将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推广到经济社会各领域,促进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营,维护市场正常秩序,营造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良好社会信用环境。
二、基本原则
(一)激励诚信,惩戒失信。充分运用信用激励和约束手段,加大对诚信主体激励和失信主体惩戒力度,让守信者受益、失信者受限,形成激励诚信、惩戒失信的有效机制。
(二)部门联动,社会协同。通过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建立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的联合激励与惩戒机制,形成政府部门协同联动、行业组织自律管理、信用服务机构积极参与、社会舆论广泛监督的共同治理格局。
(三)依法依规,保护权益。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科学界定守信和失信行为,开展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建立健全信用修复、异议申诉等机制,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四)突出重点,统筹推进。坚持问题导向,着力解决当前危害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对经济社会发展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重点领域失信问题。鼓励各有关部门创新示范,逐步将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推广到经济社会各领域。
三、工作措施
(一)明确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信息
1.明确联合奖惩对象名单
守信联合激励对象名单(以下称“红名单”)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以下称“黑名单”)是指经相关主管部门依据一定的标准和程序认定的,纳入实施守信联合激励或失信联合惩戒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信用数据和资料。全市各行业主管部门依据职能分工,负责指导本行业的联合奖惩工作,严格执行相关领域“红黑名单”认定标准和管理办法,依法认定、发布、归集、共享、更新和使用“红黑名单”信息。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整合、管理信用信息,依法在“信用中国(广西贵港)”网上向社会发布。(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各有关单位)
2.规范“红黑名单”认定的依据
认定部门(单位)可依据以下信息认定“红黑名单”主体:一是公共管理和服务中反映相关主体基本情况的登记类信息;二是刑事处罚、不起诉决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检查、行政征收、行政奖励、行政给付等反映主体诚信状况的信息;三是拒不履行生效司法、仲裁裁决、调解的信息;四是拒不履行法律监督部门确定的义务或协助执行义务等信息;五是党政机关、群团组织、社会组织、行业协会商会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或者掌握的相关主体受表彰奖励等信息;六是国家部委出台的各领域联合奖惩合作备忘录中规定的奖惩信息;七是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可作为“红黑名单”认定依据的其他信息。(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各有关单位)
3.严格“红黑名单”认定的标准和程序
认定标准:各领域的“红黑名单”认定,原则上实行全国统一标准。在未出台全国统一标准的行业领域,全市各行业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需要制定本行业领域“红黑名单”认定地方标准,经上级主管部门和市人民政府审定后实施。认定标准制定过程中,应充分征求广大社会公众意见。出台的标准及其具体认定程序通过“信用中国(广西贵港)”网站及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公开。
认定程序:认定部门(单位)依据认定标准生成守信联合激励对象或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初步名单,初步名单通过政府门户网站、“信用中国(广西贵港)”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认定为对应名单主体;有异议的,由认定部门(单位)核实。认定过程中,如“黑名单”主体之前已被列入“红名单”,应将其从相关“红名单”中删除,同时确保已被列入“黑名单”的主体不被列入“红名单”。认定部门(单位)根据需要对“黑名单”主体履行告知程序,自然人被认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应实行事前告知。(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各有关单位)
4.建立“红黑名单”的共享和发布
依托贵港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建立“红黑名单”和联合奖惩数据库,实现联合奖惩的发起、响应、反馈等动态协同功能。认定部门(单位)按照依法公开、从严把关、保护权益的原则,自认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红黑名单”信息通过政府门户网站、“信用中国(广西贵港)”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西)向全社会发布、公开。(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任单位: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各有关单位)
5.建立“红黑名单”退出机制
各有关单位要根据本行业“红黑名单”退出机制,明确“红黑名单”的有效期、退出条件和退出程序。相关主体退出“红黑名单”后,认定单位及时通过原发布渠道发布名单退出公告,并及时从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删除,有关联合奖惩部门停止对其实施联合奖惩。(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各有关单位)
6.建立“黑名单”修复机制
认定部门(单位)根据制度规定,结合失信行为的严重程度,明确相关主体能否修复信用以及修复的方式和期限。可通过履行相关义务纠正失信行为的“黑名单”主体,可在履行相关义务后,向认定部门(单位)提交相关材料申请退出。鼓励“黑名单”主体通过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社会影响等方式修复信用。(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各有关单位)
7.建立“黑名单”主体权益保护机制
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异议、投诉制度。各有关单位在执行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时主动发现、经市场主体提出异议申请或投诉发现信息不准确的,应及时告知信息提供单位核实,信息提供单位应尽快核实并反馈。联合惩戒措施在信息核实期间暂不执行,经核实有误的信息应及时更正或撤销。因错误采取联合惩戒措施损害有关主体合法权益的,各有关单位应积极采取措施恢复其信誉、消除不良影响。支持有关主体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各有关单位)
8.建立“红黑名单”信息安全机制
加强个人隐私和信息安全保护。建立信用信息分类管理制度,按照信用信息的分类、属性,结合保护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依法加强在采集、共享、使用公开等环节的分类管理。保护个人隐私,明确个人信息查询使用权限和程序,做好数据库安全防护工作,建立完善个人信息查询使用登记和审查制度,防止信息泄露。对故意或因工作失误泄露个人隐私信息的,要依法严格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各有关单位)
(二)建立健全激励诚信行为机制
9.多渠道树立诚信典型
各单位在监管和服务中要结合信用分类分级管理,将信用状况良好的行政相对人、诚信道德模范、优秀青年志愿者,行业协会商会推荐的诚信会员,新闻媒体挖掘的诚信主体等树立为诚信典型。各单位和社会组织要建立各类主体信用记录并及时推送到贵港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向社会推介诚信典型,联合有关单位和社会组织实施守信激励。推行企业主动承诺制度,各部门要引导企业主动发布综合信用承诺或产品服务质量等专项承诺,率先在产品服务质量、安全生产、劳动保障、环境保护、公共资源交易等领域实行公开承诺,接受社会监督,形成企业争做诚信模范的良好氛围。(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委宣传部、市市场监管局、市商务局、共青团市委;责任单位: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各有关单位)
10.建立行政审批“绿色通道”
研究制定诚信示范主体政务服务“绿色通道”制度,在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对诚信典型和连续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的行政相对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实施“绿色通道”“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措施。(牵头单位:市大数据发展和政务局、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各有关单位)
11.优先提供公共服务便利
各单位在实施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政府投资工程建设招投标等财政性资金项目安排,以及招商引资配套优惠政策等各类政府优惠政策时,查询相关市场主体信用记录,优先考虑诚信市场主体,并加大扶持力度。在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提倡依法依约对诚信市场主体采取信用加分等措施。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中,根据监管对象的信用记录和信用评价结果,对符合条件的诚信企业优化检查频次。在教育、就业、创业、社会保障等领域对诚信个人给予重点支持和优先便利。(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各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12.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鼓励税务部门联合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互利共赢的基础上,合作开发“税信贷”“信易贷”等守信激励金融产品,为纳税信用好的纳税人提供更加有针对性的纳税服务和信贷产品。探索推进金融机构共享公共信用信息,并与公共信用管理部门合作开发信用产品,使诚信市场主体享受融资优惠。引导金融机构和商业销售机构等市场服务机构参考使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信用积分和信用评价结果,对诚信市场主体给予优惠和便利。(牵头单位:市税务局、金融办,中国人民银行贵港市中心支行;责任单位: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各有关单位)
13.大力推介诚信市场主体
各单位依法将诚信市场主体优良信用信息及时在“信用中国(广西贵港)”网站和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在会展、政银企对接等活动中重点推介诚信企业,让信用成为市场配置资源的重要考量因素。引导征信机构加强对市场主体正面信息的采集,在诚信问题反映较为集中的行业领域,对守信者加大激励性评分比重。推动行业协会商会加强诚信建设和行业自律,表彰诚信会员,宣传行业“诚信故事”。(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贵港市中心支行;责任单位: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各有关单位)
(三)建立健全约束和惩戒失信行为机制
14.加强行政性约束和惩戒
对联合惩戒对象,各单位应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依法依规采取行政性约束和惩戒措施。从严审核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从严控制生产许可证发放,限制新增项目审批、核准,限制股票发行上市融资或发行债券,限制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和北部湾股权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挂牌、融资,限制发起设立或参股金融机构以及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交易场所、创业投资公司、互联网融资平台等机构,限制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等。严格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参与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对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执业人员等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对被列入联合惩戒对象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一定时期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不予授予相关荣誉称号。及时撤销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股东等人员的荣誉称号,取消参加评先选优资格。建立健全对失信公职人员的惩戒措施,将诚信情况作为公职人员考核评价、评先选优的参考。(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各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15.加强市场性约束和惩戒
各单位和社会组织要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索引,依托政府网站、“信用中国(广西贵港)”网站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西)等,及时公开披露相关信息,为市场识别失信行为和防范信用风险提供便利。督促有关企业和个人履行法定义务,对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的失信主体实施限制出境和限制购买不动产、乘坐飞机、乘坐高等级列车和席次、旅游度假、入住星级以上宾馆及其他高消费行为等措施。引导商业银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定价和商业性可持续原则,对失信主体提高贷款利率和财产保险费率,或者限制向其提供贷款、保荐、承销、保险等服务。(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文广体旅局,市中级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贵港市中心支行;责任单位: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各有关单位)
16.加强行业性约束和惩戒
逐步建立健全行业自律公约和职业道德准则,推动行业信用建设。加强行业协会商会完善行业内部信用信息采集、共享机制,将失信行为记入会员信用档案,并及时推送贵港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鼓励行业协会商会与有资质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合作,建立会员企业信用评价机制。支持行业协会商会按照行业标准、行规、行约等,视情节轻重对失信会员实行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不予接纳、劝退等惩戒措施。(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民政局,中国人民银行贵港市中心支行;责任单位: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各有关单位)
17.加强社会性约束和惩戒
充分发挥各类社会组织作用,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失信联合惩戒。建立完善失信举报制度,鼓励公众举报企业严重失信行为,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建立健全公益诉讼渠道,推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类媒体加大对失信企业的监督力度,重点曝光社会影响恶劣、情节严重的企业失信案件。支持有关社会组织依法对污染环境、侵害消费者或公众投资者合法权益等群体性侵权行为提起公益诉讼。鼓励公正、独立、有条件的社会机构开展失信行为大数据舆情监测,编制区域、行业信用分析报告。(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民政局、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各有关单位)
18.加强对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机制
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将各级法院发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纳入跨区域跨部门的联合惩戒范围,推动失信行为信息共享、结果互认,促进司法惩戒和社会惩戒深度融合。(牵头单位: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公安局、市人民检察院;责任单位: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各有关单位)
(四)建立健全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协同机制
19.梳理联合奖惩措施清单
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单位联合签署的联合奖惩备忘录,梳理本市相应的联合奖惩措施。有关单位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整理汇总形成联合奖惩措施清单。市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汇总各有关单位梳理的各项联合惩戒措施清单,并实施动态更新管理。(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贵港市中心支行;责任单位: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各有关单位)
20.建立联合奖惩发起反馈机制
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发起与响应机制。全市各领域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发起单位(以下简称发起单位),负责确定激励和惩戒主体。市发改委会同发起单位并商有关单位确定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的实施单位(以下简称实施单位),负责对有关主体采取相应的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措施。发起单位将认定的联合奖惩主体信息积极推送至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供各有关单位查询使用,并按规定实施联合奖惩。实施单位及时向发起单位反馈实施联合奖惩效果,由发起单位汇总联合奖惩案例报送至市发改委,由市发改委反馈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同时积极创造条件,向各类社会组织、行业协会商会、信用服务机构、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公共服务机构以及其他企事业单位开放联合奖惩对象信息,鼓励各类社会机构查询使用联合奖惩主体信息,构建全社会广泛参与的联合奖惩机制。(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贵港市中心支行;责任单位: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各有关单位)
21.建立健全跨区域联动机制
市发改委将本市确定的诚信典型和联合奖惩主体信息,及时推送至全国、自治区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积极推进与国家、自治区有关部门以及其他区(市)之间的信用信息共享和信用评价结果互认,加快建立跨区域、跨部门、跨领域的信用体系建设合作机制。(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各有关单位)
(五)加强实施管理和保障
22.加强组织实施
各单位要把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作为推进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组织机构、人员、项目经费等必要保障,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各县(市、区)信用建设管理部门充分发挥其统筹协调作用,市各有关单位要加强对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建设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贵港市中心支行;责任单位:市信用体系建设各有关单位)
23.加强跟踪问效
各有关单位要充分利用贵港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及各部门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健全信用联合激励惩戒的跟踪、监测、统计、评估机制并建立相应的督查、考核制度。市发改委要将信用联合奖惩实施情况纳入各相关单位年度绩效考核范畴,对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和激励惩戒措施落实不力的部门和单位,进行通报和督促整改,切实把各项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措施落到实处。(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绩效办;责任单位: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各有关单位)
24.加强宣传教育
以联合奖惩工作为抓手,弘扬诚信文化,引领社会成员诚信自律,提高公民诚实守信意识,努力营造诚信和谐的社会氛围。市信用体系建设各有关单位要充分利用报刊杂志、广播电视、主要新闻网站等各类媒体,加大诚信信息稿件报送。多渠道、多层次、多视角宣传诚信理念、诚信文化、诚信事迹,树立诚信典型,建立诚信、文明、和谐的市场环境和社会环境。(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委宣传部,中国人民银行贵港市中心支行;责任单位:市信用体系建设各有关单位)
四、各县(市、区)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