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科通〔2019〕12号
各有关单位:
《贵港市激励全社会加大研发经费投入财政奖补实施办法》已经贵港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港市科学技术局 贵港市财政局
贵港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国家税务总局贵港市税务局
2019年12月30日
贵港市激励全社会加大研发经费投入财政奖补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促进全社会加大研发经费投入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8〕2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和工业和信息化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激励企业加大研发经费投入财政奖补实施办法>的通知》(桂科政字〔2019〕69号)、《贵港市深入贯彻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决定的实施意见》(贵政办发〔2017〕65号)等文件精神,激发我市市场主体的创新活力,培育壮大经济发展新动能,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加快建成西江流域核心港口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城,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奖补条件
第二条 本办法的奖补对象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地为贵港市行政区域内,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市场主体。
(二)合法经营,依法纳税,并具有经税务部门核定的研发经费投入。
第三章 奖补方式
第三条 奖补属于奖励性后补助,奖补资金采取一次性拨付经费的方式,实行诚信化管理,无需签订项目合同及开展结题验收。
第四章 奖补标准
第四条 奖补根据市场主体研发经费投入分段核算、累计奖励。市场主体上一年度研发经费投入不超过500万元(含)的部分,按投入额的4%核算;超过500万元、不足1000万元(含)的部分,按3%核算;超过1000万元、不足5000万(含)的部分,按2%核算;高于5000万元的部分,按1%核算。年度内单个市场主体奖补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第五章 申报程序
第五条 奖补工作按照市场主体申请,县(市、区)初审、市直有关部门复审,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市科技局按照相关程序下达研发经费投入奖补资金的程序实施。具体实施步骤如下:
(一)市科技局发布奖补申报通知;
(二)市场主体在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后,按照申报通知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三)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所属科技、财政、税务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联合初审后向市科技局申请复审;市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市直属申报项目初审后向市科技局申请复审;
(四)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市税务局联合复审,提出拟奖补企业名单和奖补金额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五)市人民政府审定通过后由市科技局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经调查不成立的,由市科技局下达研发经费投入奖补资金。
第六章 经费来源
第六条 奖补对象注册地在港北、港南、覃塘三区和市直属的,奖补经费由市财政解决;奖补对象注册地在桂平市或平南县的,奖补经费由奖补对象注册地财政承担。
第七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对本辖区申报项目的初审工作;市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市直属申报项目的初审工作。
第八条 市科技局负责提出年度奖补专项资金预算申请,牵头组织申报、复审、计划下达和信息公开等工作。
第九条 市财政局负责在年度财政预算中安排年度奖补专项经费,组织财政监督检查和总体绩效评价,并参与复审。
第十条 市税务局负责提供税务征管系统中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企业名单及对应的研发经费支出数额,并参与复审。
第十一条 各市场主体应切实履行主体责任,恪守科研诚信,建立健全内部研发经费管理和使用制度,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做好研发活动台账管理,并配合做好研发后补助绩效评估。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