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医保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局,市医保中心,各定点公立医疗机构:
为做好我市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工作,规范我市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结算管理,现将《贵港市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预付结算周转金工作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港市医疗保障局 贵港市财政局
贵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12月28日
贵港市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预付结算周转金
工作实施方案
为规范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结算管理,强化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各参与方的激励约束机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落实国家和自治区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政策,加强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使用全过程综合监管;捋顺各定点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过程中关键环节,充分保障就医群众的就医需求,提高医疗机构的运行效率;保证及时回款,降低企业交易成本,净化流通环节,改善行业生态。
二、实施范围和实施时间
全市公立定点医疗机构(已实施DRG付费改革的公立定点医疗机构不在此范围)在自治区药械集中采购网平台采购的药品、医用耗材,2021年1月1日时起实施。
三、实施内容
(一)实行结算周转金预付
医疗保障经办中心对符合预付条件的公立医疗机构,按照上一年度药品、医用耗材采购金额的10%且不超过上年度医保基金月均结算金额向其预付结算周转金。公立医疗机构在每年的3月份前向所在地医保经办机构自主申报(申报材料需经公立医疗机构党组织书记和院长双签字,并盖单位公章),医保经办机构在收到申报资料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数据核对和预付结算周转金的拨付。医疗机构需在当年10月底前将预付结算周转金如数退回至医保经办机构原账户,未能及时回退的,在此后的医保基金结算时进行抵扣。
(二)落实医保基金预付政策,保证回款
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向公立医疗卫生机构拨付预付结算周转金,所需资金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公立医疗机构收到医保部门拨付的预付结算周转金,需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不得提取现金,不得发生与当年度药品、医用耗材采购无关的业务。公立医疗机构用于接收预付结算周转金的银行账户,与在登记的用于接收医保基金结算款的银行账户应为同一账户。公立医疗机构收到预付结算周转金后需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对当年度采购的药品、医用耗材及时回款。
(三)符合预付结算周转金的条件
医保经办部门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公立医疗卫生机构预付结算周转金:
(一)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已签订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和药品、医用耗材购销及供应链服务协议,且前述协议在有效期内;
(二)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核算合法规范;
(三)承诺接受医疗保障部门相关财务资金运行检查;
(四)公立医疗卫生机构上年度考核合格,并且上年度未出现被暂停或终止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情形;
(五)公立医疗卫生机构未出现被医疗保障部门认为不适合预付结算周转金的其他情形。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各部门的沟通协调。医疗保障部门做好相关工作协调和监督实施,及时向公立医疗机构预付结算周转金;加强药品、采购供应监测,建立不良记录台账制度。财政部门按规定拨付本级医保部门预付结算周转金并对医保基金进行监督。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对临床用药制度和监督,监测预警药品短缺信息。
(二)加强医疗机构服务协议管理。各医保经办要将公立医疗机构对预付基金的专款专用情况纳入协议管理补充条款,定期进行台账督查,发现违规挪用的责令其改正,拒不整改的、发生二次以上行为的取消下年度的预付基金申请,同时责令收回该公立医疗机构的预付结算周转金。医疗机构需配合做好预付款的支出明细账,留存药品和耗材进出货原始单据以备查,未能提供有关支出明细账及佐证材料的,按照协议管理进行处理并责令收回该公立医疗机构的预付结算周转金,同时取消下年度预付结算周转金的申请。公立医疗机构应于收到医保部门发出的收回预付结算周转金通知书的10个工作日内将结算周转金退回,如不按要求退回,从此后的医保结算基金扣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