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交通运输领域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贵港市政府办文电科    发布时间:2020-02-29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贵港交通运输领域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2月2日

 

 

贵港交通运输领域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打好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攻坚战,按照市委、市政府有关决策部署,结合我市实际,制定贵港交通运输领域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推动高质量发展,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合理划分交通运输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通过改革形成与现代财政制度相匹配、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求相适应的划分模式,为推进“四好农村路”建设、构建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交通强国提供有力保障。

(二)基本原则。

1.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在落实中央和自治区政策的基础上,适度加强市承担交通运输基本公共服务的职责和能力,落实好县(市、区)责任,充分发挥县(市、区)的区域管理优势和积极性,保障改革举措落实落地。

2.坚持人民交通为人民。把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提高交通运输基本公共服务供给效率,着力解决交通运输领域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3.遵循交通运输行业发展规律。充分考虑行业特点,对运转情况良好、管理行之有效、符合行业发展规律的事项进行总结和确认,对存在问题的事项进行调整和完善,稳步推进相关改革。

二、主要内容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3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交通领域自治区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2019〕104号),结合交通运输工作的特点,划分公路、水路、铁路、民航、邮政、综合交通六个方面的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一)市本级财政事权。

1.公路。(1)省道(地方高速公路和普通高速公路)。承担市辖范围内省道的建设、养护和管理中除自治区支出以外的其余支出。(2)农村公路。承担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运营中由市本级负责事项的相应支出。

2.水路。承担贵港港口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责任。

3.铁路。根据中央及自治区规划,承担除自治区及铁路部门负责外的干线铁路建设、养护等具体执行事项,以及除自治区及铁路部门负责外的城际铁路、市域(郊)铁路、支线铁路、铁路专用线的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具体执行事项。

上述交通运输领域事项由市本级承担支出责任。同时鼓励县(市、区)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主动承担项目建设任务,市本级按相关政策规定予以支持。

(二)市与县(市、区)共同财政事权。

1.公路。(1)道路运输站场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具体执行事项的实施。(2)道路运输管理具体执行事项的实施。

2.水路。(1)贵港港公共锚地、公共岸电等港口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养护、管理、运营等具体执行事项。(2)内河客运码头、农村水上客渡运设施(含便民码头、乡镇客圩渡船)建设。(3)水运绿色发展。根据中央及自治区有关规划,负责具体执行事项实施。

3.铁路。承担铁路沿线(红线外)环境污染治理和铁路沿线安全环境整治除自治区和铁路部门支出以外的其余支出。

4.民航根据自治区机场规划,承担辖区内运输机场、通用机场的建设、运营、机场公安等具体事项。

5.邮政。(1)邮政业安全管理和安全监管。市县(市、区)根据中央政策共同承担具体执行事项。根据中央政策与县(市、区)共同承担实施自治区负责外的行业监管、行业统计与运行监测、应急性公共服务、邮政管理体制完善等具体执行事项。(2)其他邮政公共服务。市县(市、区)根据中央政策共同承担具体执行事项。(3)市县(市、区)承担邮政普遍服务、特殊服务和快递服务末端基础设施,邮政业环境污染治理等相关职责,负责规划、建设、维护、运营等具体执行事项的实施。

6.综合交通。(1)运输结构调整、全国性综合运输枢纽与集疏运体系。根据中央专项规划,建设、维护、管理、运营等具体事项由市与各县(市、区)共同实施。(2)一般性综合运输枢纽。根据自治区专项规划,建设由市与各县(市、区)共同实施。(3)农村客运建设由市本级与各县(市、区)共同实施。(4)三区城市公交、农村客运的基本公共服务。除中央及自治区另有政策性支出责任外,规划、建设、维护、管理、运营等具体执行事项由市本级与三区共同实施。

上述交通运输领域事项由市本级与县(市、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三)县(市、区)财政事权。

1.公路。承担辖区农村公路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职责。承担辖区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运营中除市级以外的其余支出。

2.水路。负责辖区内农村水上客渡运设施(含便民码头、乡镇客圩渡船)养护、管理、运营等具体执行事项的实施。

3.邮政。(1)邮政业安全管理。根据中央政策承担实施市级负责外的行业监管、行业统计与运行监测、应急性公共服务、邮政管理体制完善等具体执行事项。(2)其他邮政公共服务。承担邮政普遍服务、特殊服务和快递服务末端基础设施,邮政业环境污染治理等相关职责,负责规划、建设、维护、运营等具体执行事项的实施。

4.综合交通。(1)一般性综合运输枢纽。维护、管理、运营等具体事项由各县(市、区)实施。(2)农村客运。维护、管理、运营等具体事项由各县(市、区)实施。(3)桂平市、平南县城市公交、农村客运的基本公共服务。除中央及自治区另有政策性支出责任外,负责辖区内规划、建设、维护、管理、运营等具体执行事项的实施。

上述交通运输领域事项由县(市、区)承担支出责任。

三、配套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改革落实。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与协调配合。市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根据本方案,细化实化改革任务和举措,强化对改革任务进展情况的督查和评估。各县(市、区)要认真执行相关政策,履行好提供交通运输基本公共服务的职责,确保改革顺利实施。

(二)落实支出责任,强化投入保障。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方案,按规定做好预算安排和投资计划,切实落实支出责任。对属于县(市、区)财政事权的,原则上由县(市、区)政府通过自有财力安排,确保县(市、区)承担的支出责任落实到位。对县(市、区)政府履行财政事权、落实支出责任存在收支缺口的,市人民政府可根据不同时期发展目标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

(三)协同推进改革,形成良性互动。要积极稳妥统筹推进交通运输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与交通运输领域现有重大改革有机衔接、整体推进、务求实效。要强化顶层设计,准确把握各项改革措施出台的时机、力度和节奏,形成良性互动、协同推进的局面。要完善预算管理制度,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盘活存量资金,优化支出结构,着力提高交通运输领域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

(四)完善配套制度,促进规范运行。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在全面系统学习交通运输领域财政事权方面相关法律制度的基础上,抓紧修订相关管理制度,研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逐步实现交通运输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法治化、规范化。

本方案自2020年2月5日起实施,并结合中央和自治区改革部署和我市实际需要进行动态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