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失信惩戒机制,鼓励和支持失信主体自主修复信用,规范广西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失信记录的信用修复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要求,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和规范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财金规〔2017〕179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对失信主体加强信用监管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8〕893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中国”网站及地方信用门户网站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机制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9〕527号)等有关规定,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起草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失信主体信用修复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电子邮件:fgcjc@gxi.gov.cn。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2019年11月9日。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失信主体信用修复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2019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