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委托或授权南宁市 实施第一批自治区级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1-01-01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委托或授权南宁市
实施第一批自治区级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桂政发〔2020〕43号)

 

南宁市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强首府战略的若干意见》(桂发〔2019〕32号)精神,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委托或授权南宁市实施第一批自治区级行政许可事项(共29项)。

自治区相关部门要按照权责清单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做好业务指导、衔接工作,确保事项顺利下放。南宁市要承接落实好下放的自治区级行政许可事项,及时编制完善办事指南,创新监管措施,做好事中事后监管,确保下放事项接得住、管得好。

附件:委托或授权南宁市实施的第一批自治区级行政许可事项清单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文件下载:

附件 委托或授权南宁市实施的第一批自治区级行政许可事项清单.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