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20年2月21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划转部分国有资本
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49号)精神,为做好我区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广西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部署安排,按照国家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有关要求,在推动国有企业深化改革的同时,通过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使全区人民共享国有企业发展成果,增进民生福祉,促进改革和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现代际公平,增强制度的可持续性,为建设壮美广西、共圆复兴梦想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目标引领,与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目标紧密结合。基本目标是弥补因实施视同缴费年限政策形成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促进建立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养老保险制度。
(二)坚持系统规划,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目标紧密结合。统筹考虑划转部分国有资本的目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成因、国有资本现状和企业发展需要,科学界定划转范围,合理确定划转比例。
(三)坚持立足长远,与弥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目标相结合。通过划转实现国有资本多元化持有,但不改变国有资本属性。划转承接主体作为财务投资者,管理运营所划入的国有资本,建立国有资本划转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逐步弥补相结合的运行机制。
(四)坚持独立运营,与社保基金多渠道筹集的政策目标相结合。划转的国有资本具有充实社保基金的特定用途和政策目标,运营收益根据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支出需要上缴,专项用于弥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划转的国有资本应集中持有,独立运行,单独核算,接受考核和监督。
三、划转范围、对象、比例和承接主体
(一)划转范围。将全区国有及国有控股大中型企业、金融企业纳入划转范围。公益类企业、文化企业等以及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划转对象。企业集团已完成公司制改革的,直接划转企业集团国有股权;企业集团未完成公司制改革的,抓紧推进改革,改制后按要求划转企业集团国有股权;同时,探索划转未完成公司制改革的企业集团所属一级子公司国有股权。划转对象涉及多个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的,按照不重复划转原则进行划转。中央和地方混合持股的企业,按照第一大股东产权归属关系进行划转。
本方案所称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是指代表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机构),负责监督管理行政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和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的主管部门。2017年11月10日至本方案印发之日,企业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导致股权变化的,按照应划尽划和不重复划转的原则执行。
(三)划转比例。划转比例统一为纳入划转范围企业国有股权的10%。
(四)承接主体。由广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作为承接主体。各市、县(市、区)不再另行设立承接主体。
四、划转程序
(一)按照全区企业国有股权划转的部署和步骤安排,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负责提出本机构所监管企业拟划转股权的建议方案,由同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确认。其中,自治区国资委负责提出所监管企业拟划转股权的建议方案,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资委审核确认;其他符合条件的自治区本级企业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自治区本级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审核确认;各市、县(市、区)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负责提出本机构所监管企业拟划转股权的建议方案,由所在市、县(市、区)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进行审核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财政部门逐级汇总报上级财政部门,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资委审核确认。
划转对象涉及多个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的,须分别划转各出资人机构所持股权的10%,并由第一大股东按照产权归属关系牵头参照上述程序进行划转。
(二)自治区本级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所监管企业的国有股权划转方案经审核确认后,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具体办理企业国有股权的划出手续,承接主体相应办理股权划入手续。各市、县(市、区)参照自治区本级划转工作程序办理。
涉及划转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同时将国有股权划转的通知抄送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三)国有股权划转至承接主体后,有关企业应及时进行账务调整。国有股权划出方应当就划转事项通知本企业债权人。涉及上市公司股份权益变动的,有关企业需按照证券监管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负责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供划转任务执行情况,财政部门逐级汇总报上级财政部门,最后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资委、承接主体联合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
五、承接主体对国有资本的管理
(一)资本管理。承接主体作为财务投资者,享有所划入国有股权的收益权和处置权,不干预企业日常生产经营管理,一般不向企业派出董事。必要时,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可向企业派出董事。
对划入的国有股权,承接主体原则上应履行3年以上的禁售期义务,并应承继原持股主体的其他限售义务。在禁售期内,如划转涉及的相关企业上市,应承继原持股主体的禁售期义务。
(二)收益管理。对划入的国有股权,承接主体的收益主要来源于股权分红。除国家和自治区规定须保持国有特殊持股比例或要求的企业外,承接主 体经批准也可通过国有资本运作获取收益。
六、划转步骤
按照分级组织、全面推进的原则,全区同步开展划转工作。
(一)2020年6月底前,基本完成全区企业的摸底调查工作。
(二)2020年7月底前,完成符合划转条件的企业股权划转方案报送工作。
(三)2020年11月底前,基本完成全区企业部分国有资本划转工作。
七、工作职责
(一)自治区财政厅负责研究制订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相关制度和措施;会同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资委审核确认拟划转股权的建议方案;会同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督促指导承接主体对划转的国有股权进行管理运营。
(二)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配合审核确认拟划转股权的建议方案和下达国有股权划转通知;配合督促企业按规定完成国有股权划转;配合对承接主体管理运营国有股权情况实施监督。
(三)自治区国资委及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负责提出所监管企业拟划转股权的建议方案;配合审核确认所监管企业拟划转股权的建议方案和下达国有股权划转通知;督促所监管企业按照规定时限办理国有股权的划出手续。
(四)承接主体负责管理运营划转的国有股权,确保国有资本保值增值。
八、组织保障
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是国有企业改革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自治区成立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财政厅,负责组织领导、协调推动全区划转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工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划转工作,精心组织、周密安排、有序实施。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对本地区划转工作负总责,按照本方案要求抓好贯彻落实,确保按要求完成划转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