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0年政府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来源: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0-03-28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2020年,市人民政府立法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和对广西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十一届六次全会和市委十二届八次、九次全会精神,围绕落实强首府战略,主动适应全面深化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重点围绕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领域,制定和完善具有南宁地方特色的立法项目。经市人民政府同意,2020年政府立法工作计划如下:

一、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项目

(一)《南宁市城市扬尘治理条例(草案)》,由市生态环境局起草,2020年4月前送市司法局审查。

(二)《南宁市横县茉莉花保护条例(草案)》,由横县人民政府起草,2020年4月前送市司法局审查。

(三)《南宁市献血条例(修改)》,由市卫健委起草,2020年6月前送市司法局审查。

(四)《南宁市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草案)》,由市住建局起草,2020年7月前送市司法局审查。

二、地方性法规调研项目

(一)南宁五象新区条例,由五象新区管委会负责。

(二)南宁市全域旅游促进条例,由市文广旅局负责。

(三)南宁市扬美古镇保护条例,由江南区人民政府、市住建局负责。

(四)《南宁市展会管理条例(修改)》,由市商务局负责。

(五)南宁市邕江保护管理条例,由市市政园林局负责。

(六)南宁市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由市住建局负责。

(七)《南宁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修改)》,由市水利局负责。

(八)《南宁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修改)》,由市市政园林局负责。

(九)南宁市传染病防控办法,由市卫健委负责。

(十)《南宁市献血条例(修改)》,由市卫健委负责。

(十一)南宁市公共文化服务促进条例,由市文广旅局负责。

(十二)南宁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由市民政局负责。

(十三)南宁市社会信用条例,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

三、政府规章制定项目

(一)《南宁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由市住建局负责牵头起草,2020年4月前送市司法局审查。

(二)《南宁市查处非法营运规定》,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牵头起草,2020年6月前送市司法局审查。

(三)《南宁市相对集中行政许可办法》,由市行政审批局、市司法局负责牵头起草,2020年8月前送市司法局审查。

(四)《南宁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修改)》,由市司法局负责牵头起草,2020年7月前报送市人民政府审议。

(五)根据全面深化改革、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上位法修改废止情况,由市司法局牵头组织“打包”修改或者废止相关市人民政府规章。相关政府规章实施部门负责起草,2020年7月前送市司法局审查。

四、政府规章调研项目

(一)《南宁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修改)》,由市市政园林局负责。

(二)南宁市城市管线管理办法,由市住建局负责。

(三)南宁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

(四)南宁仲裁委员会管理办法,由市司法局负责。

(五)南宁市政务公开办法,由市行政审批局负责。

(六)南宁市推进依法行政办法,由市司法局负责。

(七)《南宁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修改)》,由市国资委负责。

五、立法工作要求

(一)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

严格落实立法重大事项向市委请示报告制度,把党的领导贯穿到立法工作全过程和各方面。起草、审查立法草案,必须确保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持价值引领,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立法工作。

(二)充分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

把立法工作与全市的中心工作和重大决策相结合,坚持立法为民,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草案,要坚持问题导向,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立法调研工作,强化对重大实体问题的调查研究,全面掌握实际情况、存在的问题、各方面的利益需求和矛盾,着力回应民生诉求,坚持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

(三)严格立法程序,按时保质完成立法工作任务。

政府立法工作计划是各部门、各单位开展行政立法工作的主要依据。为落实中央、自治区和南宁市关于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等决策部署或者因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实施、修订,根据新形势新任务,需要对立法工作计划进行调整、增补的,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主动与市司法局沟通,并按程序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对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制定项目,起草单位要严格履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南宁市地方性法规制定条例》《南宁市规章制定办法》规定的制定程序,落实起草工作要求,并按照本计划规定时限及时完成起草工作,按要求将相关材料报送市司法局,配合做好审查修改工作;对政府规章调研项目,负责调研的单位应当及时开展调研工作,列入本年度计划的调研项目,原则上应当于2020年9月前完成调研工作,并向市司法局提交符合要求的立法调研报告及相关材料,经调研认为符合规章制定项目立项要求的,还应当同时形成规章草案初稿。对确有立法必要且条件成熟的,可以申请增补为本年度规章制定项目。

本计划下达后15个工作日内,相关起草(负责)单位要成立起草(调研)工作小组,制定立法工作方案报送市司法局,明确一名领导负责,确定专门工作人员,落实立法经费,细化工作措施,确保立法工作高效有序开展。

 

2020年3月11日